問(wèn):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,能要求差額賠償嗎?
答:不可以。
01
《招標投標法》第四十二條:“評標委員會(huì )經(jīng)評審,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,可以否決所有投標。依法必須進(jìn)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,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。”
評標委員會(huì )經(jīng)評審,認為所有投標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(mǎn)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(jià)標準和招標文件的實(shí)質(zhì)性要求,可以否決所有投標,依法必須進(jìn)行招標的項目只能重新招標。
02
《招標投標法實(shí)施條例》第五十五條:“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(jìn)行招標的項目,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、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,或者被查實(shí)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,不符合中標條件的,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(huì )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,也可以重新招標。”
03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(shí)施條例》第四十九條: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,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,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,也可以重新開(kāi)展政府采購活動(dòng)。
因此,中標人棄標的,招標人可以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,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時(shí),如果招標人認為差額太大,可以選擇重新招標,而不是要求已棄標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賠償差額。
同時(shí),中標后拒絕在規定時(shí)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(shí),招標人可以沒(méi)收其預交的招標保證金或履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