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財購〔2019〕2號
市各預算單位,各采購代理機構,各區財政局:
現將省財政廳辦公室《轉發(fā)財政部國庫司〈防范和懲治政府采購信息統計造假、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(試行)〉的通知》轉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徐州市財政局
2018年12月29日